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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10 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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