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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7 條
本法所稱劣菸、劣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 二、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 三、不符衛生標準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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