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19842人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56 條
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