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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6 條
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菸酒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
四、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
五、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
    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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