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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14 條
產製廠商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
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
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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