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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88 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
,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
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
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
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
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
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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