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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86 條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
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
繳庫額。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
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
總預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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