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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72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
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
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
保留數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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