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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37 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
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
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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