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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66 條
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對於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就第六十
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所擬之計畫加具審查意見,呈報行政院;其涉及處分事
項,應列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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