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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53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
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不得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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