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16279人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26 條
有價證券應交由當地國庫或其代理機構負責保管。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