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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2 條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 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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