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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 24 條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
    理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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