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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民國 4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5 條
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單位章戳。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
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
    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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