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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民國 4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5 條
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單位章戳。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 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 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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