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8182509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民國 4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17 條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 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 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