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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0 條
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
    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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