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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8 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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