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01084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第 7 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
該公務人員之同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