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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
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者,
得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於復職當日退休、退職
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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