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6297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14 條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
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