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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9 條
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
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如依另具之公務人
員任用資格任用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前項人員以其他任用資格於原職務改任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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