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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4 條
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
    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三職等、第四職等年
    功俸各分八級,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六級,
    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年功俸分七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十職等、第十
    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
    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所附俸表之規定。
相關圖表: 公務人員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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