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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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