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1925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16 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
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
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