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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
第 25 條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
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
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由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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