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7459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
第 16 條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
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
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
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