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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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