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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19 條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
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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