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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18 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
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
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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