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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第 16 條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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