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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第 9 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除本法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者外,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滿六年後,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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