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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
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
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
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
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
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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