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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
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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