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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19 條
依第十七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之給
付率低於基本年金率時,仍應按基本年金率計給;超過上限年金率時,應
按上限年金率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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