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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79 條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
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
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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