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197586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第 64 條
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
當者,保訓會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