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197586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第 62 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
,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