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 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 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