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5231188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41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得將本國自製節目播送至國外,以利文化交流,並應遵 守國際衛星廣播電視公約及慣例。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