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29282人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35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
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在國內流通之
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