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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30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
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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