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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26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
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
送。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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