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06802人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41 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予以左列處分
:
一、警告。
二、罰鍰。
三、停播。
四、吊銷執照。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