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07927人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24 條
廣播、電視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
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拒絕。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