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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6 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下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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