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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
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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