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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依本法第五十三條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 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 四、屆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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