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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71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
,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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