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2404人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63 條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
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
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回上方